為切實做好飼料糧保供穩市工作,加快超期儲存低收購價稻谷消化和飼料加工轉化,滿足國內飼料養殖用糧需求,按照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將符合條件的飼料養殖企業納入稻谷飼用定向邀標競價銷售范圍,并制定了《飼料養殖企業參與稻谷飼用定向邀標競價銷售試點實施方案》。
一、資格條件
參與超期儲存低收購價稻谷飼用定向邀標競價銷售范圍的飼料養殖企業(以下簡稱“競買企業” ) ,需必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公司(集團)飼料總產量達 200 萬噸以上,以飼料工業協會飼料工業統計信息系統數據為準。
(二)公司(集團)在上海、深圳或香港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或者參加過 2020年稻谷飼用定向邀標競價銷售試點且未發生違反試點工作要求的情況。
(三)獲得由公司(集團)總部法人代表簽署、公司(集團)總部蓋章的競買承諾書(附件1) ,承諾對所購糧食的流向、使用、處置 等負全責。
(四)統一編制《飼料養殖企業稻谷飼用定向邀標競價銷售成交稻谷飼用方案》 ( 以下簡稱“ 飼用方案” ,附件 2) ,并經公司(集團)總部注冊地和承擔成交稻谷飼用加工轉化的飼料加工廠點所在地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確認。
(五)競買企業嚴格按照《飼料養殖企業競買成交飼用定向銷售稻谷監管工作方案( 試行) 》 ( 以下簡稱“監管工作方案” ,附件3)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監管體系。建立競買成交稻谷出庫后到飼用加工轉化全過程可視化監管信息平臺,在運輸工具上安裝相關監管設備,在飼料加工廠點設置獨立脫殼、粉碎等加工處理區域和 設施設備并架設監管硬件設施和使用軟件。按要求建立整套競買成交稻谷到廠入庫、出庫、加工轉化等管理制度,并在飼料加工廠點安排專人擔任駐廠監管員,確保各項監管措施得到落實并有效運行。
二、遴選推薦
(一)競買企業遴選推薦工作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實施。
(二)農業農村部根據申請必備條件確定擬邀請企業名單。有意愿參與的企業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明確擬參與競買的法人主體,提交競買成交稻谷飼用方案,方案內容至少包括競拍數量意向、成交后擬出庫進度安排、運輸方式、飼料加工廠點所在地等信息;同時提交競買承諾書,承諾競買成交糧食全部用于本公司 (集團)的飼料加工,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的全程監管。
(三)農業農村部根據相關飼料養殖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以飼用方案的合理性和出庫后全程監管措施的可操作性為主要遴選指標,優先考慮飼料年產量和自產自用比例高的企業,在確保監管措施落實到位有效前提下,審核提出 5—10 家納入競買范圍的飼料養殖企業名單并負責稻谷出庫后的全程監管,函告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通過國家糧食交易平臺組織交易。競買企業實施動態準入及退出機制。
三、交易組織
(一)競買企業的交易組織方式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農業發展銀行印發的《企業稻谷飼用定向邀標競價銷售方案(修訂版) 》 (國糧糧〔2021〕79 號)執行, 相關企業與企業同場進行專場交易。
(二)每次專場交易結束后,競買企業該場交易全部合同履約完畢且未發現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10 日內一次性退還保證金 (扣除交易手續費) 。
四、出庫運輸與加工利用
(一)每次專場交易結束后,競買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競買成交稻谷的出庫。在出庫前和出庫過程中,應定期將糧食出庫進度、流向、運輸方式等信息向糧源所在地和飼料加工廠點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部門報備。
(二)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在出庫完畢前對銷售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出庫負責,并積極督促政策性糧食承儲庫點配合銷售出庫,不得額外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延期或阻擾出庫。
(三)競買成交稻谷的運輸嚴格按照監管工作方案要求執行。競買企業要確保運輸車輛的監控設備安裝到位并正常運行,競買成交稻谷的運輸車輛應從糧源出庫點到飼料加工廠點進行“點對 點”行駛,不得隨意變更目的地,全程落鎖,不得中途倒車卸車。
(四)競買企業可根據飼料加工工藝要求,對競買成交的稻谷進行加工處理,全部用于本公司(集團) 的飼料加工,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不得轉手倒賣,不得流入口糧市場,不得回流政策性庫存。
(五)競買企業須建立必要的制度規范和統計臺賬,采取嚴格的全流程內部管控措施,并由公司(集團) 總部對糧食出庫后到飼料加工各環節的合規性負全責。
(六)每批次競買成交稻谷出庫后,應在 2 個月內加工為飼料。
五、監督檢查
(一)農業農村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和加工轉化監 管督查工作的通知》 (國糧執法〔2020〕295 號)等要求,依規依職責加強糧食銷售出庫和加工轉化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密切協同配合, 積極推動銷售出庫進度,確保競買成交稻谷依法依規加工轉化。其中,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銷售出庫環節的監督檢查,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出庫后運輸到飼料加工廠點過程以及飼料加工環節的監督檢查。
(二)在競買成交稻谷加工過程中,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飼料加工廠點的日常監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報告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本年度對轄區內每個飼料加工廠點開展至少一次監督抽查。農業農村部根據問題線索和潛 在風險苗頭,不定期開展飛行檢查。
六、違規違約處理
(一)除因賣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外,競買企業不能按期完成出庫的,由相關省級糧食交易中心認定買方違約,扣除競買企業該場次交易所有合同的保證金。
(二)競買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單位按照《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依規處理,并將違法行為查處情況記入相關企業的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開;涉及倒買倒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扣除違規競買企業該場次交易所有合同的保證金,終止未履約交易合同,取消競買企業所在公司(集團) 總部及所屬全部企業3年內參與國家政策性糧食交易資格。
七、其他事宜
(一)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經有關部門研究同意,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可批準競買企業適當延長出庫期限。延長出庫期內,財政不再承擔保管費用補貼和利息,由競買企業按國家低收購價稻谷倉儲標準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和利息。
(二)具體操作和監管要求按監管工作方案執行。
(三)本方案適用于參與飼料養殖企業稻谷飼用定向邀標競價銷售工作的所有企業。